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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个税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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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大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出修改,该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涉及两大内容。一是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兔“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二是将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出处 《中国科技财富》 2005年第11期14-14,共1页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rtun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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