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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执法加处罚款是否可申请法院执行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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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处罚法》及《办案程序》均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作出了加处罚款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一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研款;三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程序》第四十条规定作出处罚的外汇局可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 宾莉 刘锋
出处 《中国外汇管理》 2005年第11期73-73,共1页 Foreign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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