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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官商:该“撤资”还是“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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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广东兴宁等矿难事故后逐渐浮出水面的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规定,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即9月22日前,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作者 圣祥
出处 《金陵瞭望》 2005年第16期21-2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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