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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存款冒领案件中的责任

Bank Liability in Cases of Falsely Withdra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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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简介 2001年12月28日,河南开封市民耿某某在中国银行开封分行汴京桥支行存入了一笔美元,银行为她办理了一张外币存单.2002年4月26日,一个自称耿爱玲的人来到汴京桥支行,称存单不慎丢失,请求办理存单挂失手续.经办人员核对其开户时间、户名、金额、身份证号码等都相符后,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7天后,即5月3日,"耿某某"凭密码支取了挂失存单上的2.4万余美元,并随即办理了一张户名为耿某某的定活两便存单.5月4日,这笔存款即分别在开封分行下属的4个网点被取走.2003年1月19日,耿某某到汴京桥支行查询帐户,这才知道其美元存款已在几个月前办理了挂失并被人冒领.耿某某要求银行按存单兑付存款不成,便于2003年2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汴京桥支行兑付其存款2.4万余美元及利息,并赔礼道歉.
作者 束景明
机构地区 上海大学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5年第6期137-141,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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