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业合作社与农业协会都可通过发挥服务功能提高农业的竞争力,但农业协会更重要的是通过参政功能的落实解决农民利益代言人的问题,因此,建立农业协会这类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同时,重视在经济法实现机制中介于国家与农业市场主体之间的中间调节机制———农业协会的作用,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构建其符合国情的模式,也有利于我国农业协会的发展与完善。
出处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6期68-71,共4页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