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法学的崛起对许多传统的法学部门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环境法的社会性质和法律属性使它与近代、现代的民法有很大的不同,在理论与实践对诉讼程序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从而也为理论研究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对环境侵害行为的司法救济措施及理论进行研究,既是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适应环境保护社会化之需要,同时也是提高国人环保意识,更好地坚持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完善对环境侵害行为受害人的司法救济措施的当务之急.
出处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4期88-92,共5页
Journal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