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内容农民作为市场交易中的独立主体,必须依市场经济规则行事,贯彻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因其不再是宗法关系禁锢下的农民,已成为一个与其他主体平等的微观博弈主体;其人身及财产权利得到认可,并获得法律保障;在利益分配格局中,有权凭要素获得一份收益。农民拥有的农业专门知识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同样具有资产专用性,因此不仅要求得到平均利润并会尽力寻求准租金免遭掠夺的保护;作为农村社会活动的实践者和各项经济活动的利益相关者,农民是农村相关经济制度变迁的主体。该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角色定位作了规范分析。
出处
《现代经济探讨》
2005年第11期44-48,共5页
Modern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