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学术史的视角来看,一门学科是否成熟与其方法论的完善与否有着直接的关联,方法论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一门学科能够研究什么和不能够研究什么,决定了学科的视野与深度。行政法学方法论最初以行政行为形式论为主,形成了法治国家的基本架构,适应了学科的独立与行政法制建设的需要。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已日显其不足,为此各国进行了反思与重构。中国行政法学界对方法论问题并未予以足够的关注,本文进行了回顾并提出了一些需要解决的课题,期望能够引起学界回应。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26-35,共10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