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期待权概念和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争议很大,在我国大陆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期待权是只具备权利的部分要件,其余要件待将来完成时才能享有的权利。不赞成将期待权定义为具备权利之部分要件,其余要件在将来完成后为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认为期待权是特定完整权利的形成过程中产生、存在的,为取得只具备部分要件的将来特定完整权利的一种利益状态。这种利益状态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其在权利体系中的定性不是一个第二层次的分类归属,而是一个第一层次的分类归属,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不应将其归为形成权或支配权;也不能依据期待权欲取得的权利之性质来对其定性。
出处
《广东法学》
2005年第5期41-46,共6页
Guangdong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