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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的微观心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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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证券公司投资业务的现实背景 我国《证券法》规定,只有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才允许开展投资股票市场的自营业务,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才允许开展代客理财业务,并要求在开展这两项业务时坚持独立原则,各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制度。考虑到证券公司的投资行为是一种企业行为,我国证监会并没有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和代客理财业务的投资品种作出特别规定,但为了防范风险仍对其业务规模、资产流动性及资产负债比例作出了相应规定。
作者 伍兵
出处 《集团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1S期164-16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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