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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修改:框架不变增加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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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确审计机关执法主体资格 针对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大量适用财政、税务、金融、投资、物价等其他法律法规来进行定性和处罚,而其执法主体资格经常受到质疑的问题,这次在审计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中增加规定:“审计机关适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
机构地区 法制网
出处 《审计月刊》 2005年第11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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