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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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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江苏商业会计》 2005年第6期I0002-I000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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