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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中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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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增值税转型中纳税人通过采购、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自制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却没有规定,本文拟就此作简要探讨。
作者 魏光
出处 《商业会计》 2005年第11A期36-37,共2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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