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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项税费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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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按照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就可以通过预收款的方式来销售房地产。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的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税法规定其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所得税的问题做出了以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但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原则,确认经营收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一,开发产品的产权已经转移,并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交付给购买人;第二,价款已经收到或者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否则.预收款项只能作为“预收账款”处理。 由于税法和会计制度对预收款项在收入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使得房地产企业在收取预收款项但不确认收入的情况下,产生了营业税、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实际工作中,各房地产企业对不具备收入确认奈件的预收款项已经缴纳的税费,在会计核算方法上存在着较多差异,如何规范房地产企业预收款项的账务处理,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作者 葛曦
出处 《商业会计》 2005年第11A期44-45,共2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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