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中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种价值观念,这两种价值观念在环境伦理学界、哲学界、环境法学界中都有很多争议。非人类中心主义又被分为“生物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对“生态中心主义”从内容上做了辨析和重新界定,认为“大地伦理学”、“深层生态学”、“自然价值论”所形成的环境伦理理论,不应被称作“生态中心主义”而应叫做“生态整体主义”,这样可以排除人为设定的“中心”对环境保护价值理念造成的偏失,而“生态整体主义”把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而不是把人类的利益作为最高价值,把是否有利于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谐、稳定、平衡和持续存在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根本尺度,因此它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物中心主义”都有证伪的作用。它的理论整合,是可供选择的谨慎而又开放地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有效价值观。
出处
《科技进步与对策》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1期40-43,共4页
Science & Technology Progress and Policy
基金
西北政法学院丁部生态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研究基金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