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基础和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契约型投资基金在法律关系的本质上是信托,基金契约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本。而契约的具体构造模式不尽相同,在“共同受托人模式”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能较好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因而为我国立法所青睐。同时,强化基金受托人的信赖义务和基金持有人的受益权是投资人利益保护的根本途径。
出处
《徐州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31-34,共4页
Journal of Xuzhou Educ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