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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中不同主体著作权责任界定 被引量:1

Infringement Law Responsibility of Copyright Between Different Mainbody in Adissu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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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子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经营者通过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情况日益频繁,广告已经成为市场经营者经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但是由于我国<广告法>立法较早,其中的规定已经不足以解决现阶段广告经营活动中出现的若干法律问题.
作者 林子英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5年第11期52-56,共5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22

  • 1冯海波,赵克.媒体在广告侵权中的责任探析 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广告侵权纠纷案件为切入点[J].法律适用,2010(5):52-55. 被引量:3
  •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 3《广告法》第27条.
  • 4新《广告法》第34条.
  • 5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海民初字第4933号民事判决书.
  • 6邢小鹏.《审理广告侵害著作权案件的理论与实践》,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05年第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4-50页.
  • 7国家版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www.ncac.gov_cn,chinacopyrighl/contents/483/1774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1月8日.
  •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21号).
  • 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
  • 10(2006)朝民初字第16511号民事判决书.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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