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国以来随着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和医疗卫生体制的改变,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也有了明显的变化,经历了从严厉期、混乱期、宽松期逐渐走上法制化轨道的过程。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建国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实行15年间,曾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发挥了积极作用,终结了医疗纠纷处理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适应了当时的历史潮流,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利益,但随着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和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不能适应社会需要。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05年第6期41-43,共3页
China Healt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