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禁刑与非监禁刑是国家对犯罪行为正式反应的两类最基本方式。以非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适用模式反映了世界行刑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受多种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的刑罚适用模式仍处在以监禁刑为中心的阶段。这种严重依赖监禁刑的模式,给我国罪犯的矫治工作带来了消极后果。为此,有必要在反思我国现行的刑罚适用模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适度调整,收缩监禁刑的适用范围,拓展社区性刑罚的适用空间,使刑罚适用体现刑罚发展的科学化趋势、“两极化”的刑事政策以及谦抑性的价值目标。
出处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1期60-64,共5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江苏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计划研究项目(项目编号
04SJD8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