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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定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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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范围逐步明确化和具体化,立法把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分为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而两种主体既统一又分离。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有深刻的社会矛盾、利益对抗和价值冲突基础。应当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人治理结构,赋予现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和村、组法人资格,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利能力范围。
作者 杨文杰
机构地区 陕西宝鸡
出处 《甘肃农业》 2005年第12期80-8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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