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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证、物权登记与司法权之间——一个公证人视野中的物权领域实践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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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传统与创新--中国公证人在物权领域实践的简要回顾 (一)回顾之一:从传统开始出发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中国公证制度恢复重建之初,作为民事公证的一部分,物权领域的公证就已经出现在中国公证人的面前.就业务类型而言,主要是对自然人之间不动产的赠与、继承,对为处分不动产而设立的遗嘱和遗嘱生效后订立的遗产分割协议作出公证.这些公证的基本意义除了公证自身特有的"预防纠纷"的价值外,从物仅登记的角度来讲,主要是作为物权登记的一种前置程序,旨在确保登记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但总体论之,上述公证业务仅是中国公证人在物权领域实践的起步,更多地属于传统的公证业务,品种也比较单一,公证人还远没有实质性地介入物权登记本身.然而幸运的是,在时代的前方,一个更宽广的世界已经向中国公证人发出了召唤.
作者 薛凡
机构地区 上海市公证处
出处 《中国公证》 2005年第10期26-28,共3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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