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除享有一般公司董事的职权外,还可以经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授权而享有许多特殊职权。由于我国缺乏一套完善而高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来规范董事的经营行为,导致国有控股公司董事的经营权畸形扩张,国有资产低效运行甚至大量流失。为此,应当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方面来建立和完善董事经营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公司内部追究和外部追究等方式,把对董事违法失职行为的追究落到实处。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46-51,共6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