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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得》(法释[2005]12号)。该批复明确指出,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复制发行”。本批复自2005年10月18日起施行。
出处 《安徽农村金融》 2005年第11期60-6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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