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介绍贿赂罪是我国刑法中贪贿犯罪大家庭中的一员。现行西方刑法中很少有规定介绍贿赂罪的,但我国刑法把有 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的犯罪主体认定为一般主体,可谓有着鲜明的特色。在我国经过激烈的“存废之争”后,立法机关最终 选择了保留介绍贿赂罪。本文通过对介绍贿赂罪的概念、“存废之争”和介绍贿赂罪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探析,从 而提出新时期完善我国介绍贿赂罪的立法建议。
出处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1-3,共3页
Journal of Sichu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