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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能否作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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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丈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我丈夫无罪,但检察院不服,遂提起诉讼,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我丈夫是欲提出国家赔偿.请问:谁是本案的赔偿义务礼关,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是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吗?
出处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05年第10期45-45,共1页 Management & Technology of S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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