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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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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案发时系某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临时工作人员(后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某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系国有事业单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为全民预算外企业,两单位实行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孙某于1999年4月起在该管理站下属某镇管理所作临时工,由该所所长分配其管理该镇村镇建房业务。
作者 申遇友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1期100-102,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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