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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起诉一定要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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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院在审理一起债权人代位起诉次债务人一案中,发现原告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对此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不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1期109-109,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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