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监管机构、劳动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根据《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859号文件)及有关配套文件,结合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2期67-68,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