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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8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4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我国教育费附加率将提高到3%。教育费附加是根据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开征的,其目的是为了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加快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出处 《中国教师》 2005年第11期31-31,共1页 Teacher’s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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