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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或冒用绿色食品标志将处罚3万至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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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明确: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其标志的,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05年第12期23-23,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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