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省长、主席、市长为第一责任人。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二)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三)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省级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