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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问题——兼评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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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简介 某服装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累计共欠某供电公司电费306398元,违约金72351元,2002年8月1日,供电公司在履行了欠费停电的法定程序后,对该公司中止供电。停电后,该服装公司缴清了所欠电费,却拒绝缴纳违约金,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该供电公司于2002年8月3日恢复供电,同时,再次下达停电通知书,要求该服装公司于2002年9月3日前缴清违约金。2002年8月6日,该服装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在供用电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违约金事项,供电公司要求其缴纳违约金无合同依据,诉请法院判定原告不承担缴纳违约金的法律责任。
作者 荣成
出处 《电业政策研究》 2005年第6期22-2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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