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源远流长的刑法给人们留下了一个刻骨铭心的传统观念:冷酷严峻的刑法就是为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保护社会整体秩序而存在的。保护法理念似乎成为刑法的唯一理念。然而,我们从刑法理念的历史变迁中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古代刑法是一种绝对的保护社会的理念,近代刑法是一种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理念,现代刑法的理念却是一种既保障人权,又保护社会的理念。可见,保障法的理念亦为刑法应有之义。而且,只有同时兼顾保护法和保障法理念的刑法,才是现代意义的刑法,才是有生命力的刑法。
出处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2期78-79,88,共3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