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但结果可能不仅难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会使上市公司陷入不必要的麻烦之中。首先,该制度违背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从国内外上市公司治理的实践看,小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小股东采取的是“搭便车”的策略,他们对公司的决策并没有多少参与的愿望和可能。从来没有一个国家的上市公司是依靠小股东来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的。其次,可能导致庄家或少数机构投资者操纵董事会的结果。在以往的市场中,庄家要操纵董事会,必须首先取得控股股东的地位,而实施类别股东表决制度以后,使庄家的控制成本大大降低,无须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即可控制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