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谋性犯罪的引起基本上有两种类型:一是由于某种社会矛盾和冲突没有及时得到解决和缓和,并使之逐渐激化,而最终促使行为人采取过激的方法加害矛盾一方或其他人,而导致犯罪的发生。二是由于行为人自身不良的意识和道德品质的作用,为了满足其不正常、不合理的生理或心理需求,而采用暴力方法加害无辜者,这种情况下的犯罪产生并不是由于明显的,某种具体矛盾的存在而引起的,受害者也往往不是通常情况下矛盾的一方面,而是与被害人无利害关系的人,甚至可能是行为人根本不认识的人。出于满足性欲需求动机而实施的强奸,出于变态心理而实施的流氓、杀人等犯罪,基本部属于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