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是行长(主任)问责制。行长(主任)是全行经营管理的直接领导者、组织者和决策者,不增加他们的清收压力,清收工作就难有起色。因此,必须把资产质量和不良资产清收管理情况纳入其目标考核体系。要强化约见质询制度.根据清收进度每月或按季问责,并把每次问责情况记入人事档案,以此激发其清收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激励制。考核激励是促进资产清收的动力和源泉。不良资产清收应确定科学的工资报酬计价方式和标准,既具有操作性又具有吸引力,力争使清收人员的工作回报与清降业绩相符。三是责任追究制。
出处
《现代金融》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47-48,共2页
Contemporary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