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善恶共存与转化的人性论出发,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机制可从四个方面加以重构:强力之间的抗衡机制、行政内部的自律机制、冲突双方的对话机制和社会中介的缓冲机制。强力之间的抗衡机制作为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一个底线而始终存在,行政内部的自律机制具有他率机制所不可替代的效用,冲突双方的对话机制更有助于双方的沟通与融合,社会中介的缓冲机制则增大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安全几率。
出处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05年第6期41-43,共3页
Journal of Sichu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