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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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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127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但该条文过于简约,存在不完善之处。文章通过对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条文的分析入手,从归责原则出发,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进行了阐述。认为应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基础出发,区别不同的动物,构筑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制度。
作者 杨志勇
机构地区 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处 《江西畜牧兽医杂志》 2005年第6期42-4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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