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操纵市场的违法所得,在证券执法中是一个关键概念。我国《证券法》第184条规定了对操纵市场的处罚原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应的,《刑法》第182条列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连接证券法和刑法的“通道”之一,是《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2条,规定操纵证券价格非法获利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即应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可见,违法所得不仅是行政处罚的基础,也是启动刑事调查程序的依据,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指标。在目前操纵市场没有设定民事责任的情况下,违法所得的大小就成为违法者是否应受到制裁的关键证据。这就自然要求,在计算违法所碍时,方法是明确的,结果是准确的,否则,执法的基础就会动摇,处罚就难免出现偏差。但事实上,这一要求是难以实现的,找不到统一的计算公式,也没有唯一的计算结果。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762-766,共5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