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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的“禁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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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11月7日,商务部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其中有一个条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一致认同,即其中的第19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应当说,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是各国的通行做法;对政府部门而言,这也是其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义务的一个方面体现。
作者 黄韬
出处 《法人》 2005年第12期19-19,共1页 Faren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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