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职法制教育的现代意义,在于从传统单一的德育目标向"职业性"特征多元功能转型.为了契合这一教育目的,必须解决好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政策依据上,应赋予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的独立地位,着手构建青年学生们不可或缺的法律素质;二是实施方法上,应当对传统的以教材知识为中心的课堂灌输予以合理性变革,适度引入"活动课程"背景下的实践教学模式.
出处
《教育与职业》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5期77-78,共2页
Education and Vocation
基金
宁波市教科基金([2005]6号)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