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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公证活动中的判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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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证和审判是人们常常比较的焦点.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公证制度和审判制度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即虽然在法律的帝国中,"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但审判总是在纠纷进入诉讼才开始介入,对纠纷的前期预防无能为力,而公证却可将各种纠纷遏制在萌芽状态.公证的这一优势可以说是它能走过漫长的历史,在今天依然蓬勃发展的一个本质性要素.
作者 袁野 杨延超
出处 《中国公证》 2005年第11期50-52,共3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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