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显著性"这一概念是商标法正常运行的关键,1其重要性就好比新颖性之于专利、独创性之于作品.2与此同时,各种文献在谈到商标显著性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可见,显著性既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又是一个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有鉴于此,本文拟从语源、法义和学理三方面对该概念进行辨析,以便为后续研究作必要铺垫.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5年第12期19-21,共3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