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族地区的地方立法是我国地方立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一般地方立法相比,同时又有着一定的特殊性。为了使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立法体现其特色,必须对自治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关系进行科学定位,严格区分自治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范围;必须立足于民族自治地区的全局,从宏观上使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立法体现地方特色;必须坚持从民族自治地区实际出发,研究选择具有地域特点、民族特点的立法项目;必须强化创制性地方立法的创新补缺功能;必须强化实施性地方立法的细化补充功能。
出处
《理论研究》
2005年第6期39-41,共3页
Theoretic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