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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受教育消费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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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教育者是消费者的观点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笔者从法学、教育学的两个角度,从教育的本质,基础教育的义务性,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改革的性质,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不平等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内容,学校不是《消法》所指的经营者,学校提供教育的服务不是《消法》所指服务等方面批驳了受教育消费论的错误观点。
作者 刘清生
机构地区 福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05年第11期10-12,共3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Normal University:Education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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