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教育者是消费者的观点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笔者从法学、教育学的两个角度,从教育的本质,基础教育的义务性,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改革的性质,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不平等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内容,学校不是《消法》所指的经营者,学校提供教育的服务不是《消法》所指服务等方面批驳了受教育消费论的错误观点。
出处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05年第11期10-12,共3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Normal University:Education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