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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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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在刑法界越来越引起大家的关注,尤其是在界定合同诈骗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显得非常重要。“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中只能产生于财物所有人交付(处分)财物之前,在合同诈骗案中不存在所谓的“事后故意”。
作者 曾细斌
机构地区 邵东县公安局
出处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6期63-65,共3页 Journal of Shaoya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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