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1987年启动以来,发生了重大变化: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由民政部负责。1992年,民政部下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农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与社区扶持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自愿,也可以实行个人储蓄积累养老保险。”1998年,国务院决定将农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1999年,国务院批转的保险业务整顿与改革方案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保险的条件,需要整顿和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停止接受新业务,区别情况,妥善处理,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将其过渡为商业保险。党的十六大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式在中央文件中将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提上了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