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企业治理结构理论并没有过多涉及控制权问题,主要是委托人针对代理人设计最优激励合约,无形中避开了企业控制权问题。Grossman and Hart(1986)、Hart and Moore(1990)、Hart(1995)基于不完全合约的控制权安排优化问题,给出并界定了企业控制权类型及性质,开始了现代企业控制权理论研究的先河,指出正是信息不对称和正交易成本决定了合约的不完全性。合约缔约过程不可能在事前完全界定各种或然事件并制定相应对策,因此,企业治理过程中必须赋予某一当事人拥有“剩余控制权”。并指出,合约界定和执行的范围越小,剩余控制权就越重要。
出处
《经济学动态》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2期55-58,共4页
Economic Perspect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