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法治国”,“法治”为其要义。近些年来,学界政界,对法治议论者甚多,其中不乏有胆有识之高论。但何谓法治之“法”,何谓法治之“治”,何“法”可用之于“治”,“法”与“治”关系如何,法治本质与特性如何,似鲜有平心静气、细致深入之论者。就此而言,此处严存生教授之文可谓棋高一筹,令人一新耳目。文中释论人之本性,法之明善及法之属性;治之自治与善治,治之于官而非民,治出于民及其属性等等,均有学理说服与发微启迪之长。推呈学界,或能复引精粹之玉。不仅如此,意味更为深长者,“依法治国”之“法治”,究竟寓意何在?其与“法制”究竟有何不同?前者一定是观念上的进步,抑或传统“治”国之策的另一种表达?
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1-10,共10页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