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十条规定:“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适用于即期付款、迟期付款、承兑或议付。”在实际业务中,即期付款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应用较多,但人们对它们的区别较少注意,甚至将它们混为一谈。事实上,这两类信用证在对汇票的要求、受益人取得款项的途径、有效期的意义等很多方面是不同的。比较分析这两类信用证,可以澄清认识,有利于信用证业务的顺利开展。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北大核心
1996年第2期13-14,共2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